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会议的相关事项,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一、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形。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以 36.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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