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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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 时、9:30-11:30 时、下
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时至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
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73,724,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73,724,024 股,
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34%;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
份 73,667,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16%。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73,667,024 股,
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66%;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5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内资股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7,000 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股份)出席并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合计 157,229,378
      股,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时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73,724,024   73,702,924   99.9714%        6,600   0.0090%     14,500   0.0197%
其中:A 股股东   73,724,024   73,702,924   99.9714%        6,600   0.0090%     14,500   0.0197%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57,200      36,100      63.1119%        6,600   11.5385%    14,500   25.34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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