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恒兴新材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 号)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5.73 元,并
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00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
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宜兴港兴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和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
叶管理)承诺:
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
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
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
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
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
诺
张剑彬、石红娟、张千、吴叶、王恒秀、张翼承诺:
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
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
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
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卢荣群、陈维斌承诺:
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本承诺人所
持公司股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
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
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
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5.73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股份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中港投资 直接持股 7,5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港兴管理 直接持股 1,0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千叶管理 直接持股 5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2,325
直接持股和 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张千 51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150 万股,通过千叶管理间接
持有 500 万股
直接持有股份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1,500
张剑彬 间接持股 - 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1,425
石红娟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50 万
吴叶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股
直接持股和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2,250
王恒秀 30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万股
直接持股和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50 万
张翼 19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150
卢荣群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150
陈维斌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注:上表中间接持股数量不包括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
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
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 田 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