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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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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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涉及紧急、重大或确需尽快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
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召开前,委员应
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
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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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上述材
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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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