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第十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经验,熟悉行业和公司情况,任职条件能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吴国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薛 跃 王瑞林 刘 葳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