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046 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80,95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83,334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7,933,334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2,7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 名,系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广东城发顺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
下:
序 限售股份持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号 有人名称
(1)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 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
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理企业(有限合伙)-广东
广州国寿城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城 发 顺 盛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发股权投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9
管理企业 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月 24 日取得公司股份,公
(有限合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首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 发上市,截止 2023 年 9 月
城发顺盛股
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 24 日,该股东承诺已履行
权投资企业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
(有限合 完毕,自取得公司股份之
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
伙) 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
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未进行转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占公司总股本 1.07%。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城发顺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150,000 1,150,000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
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增减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份
其中:首发前限售
股
高管锁定股 5,502,000 5.10% 0 5,502,000 5.10%
二、无限售条件股
份
三、总股本 107,933,334 100.00% 0 107,933,334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
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联合精密本次
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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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申晓毅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