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 202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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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3-06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3 年 11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722,094,1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98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145,260,5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君信经纶君
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
下议案: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67,161,3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7%;
   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2,44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7%;
   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关联股东名称                 存在的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16,048,336   回避表决
                《关于转让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
                任公司 87.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42,219,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944%;
      反对 9,086,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00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547,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559%;
      反对 9,086,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郑海珠、刘伟华
      (三)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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