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顺洁柔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
陈晓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中顺洁柔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顺洁柔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就中顺洁柔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
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中顺洁柔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
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中顺洁柔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顺洁柔
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中顺洁柔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
完整、有效的。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
有中顺洁柔的股票,与中顺洁柔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
担责任。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中顺洁柔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注销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中顺洁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
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
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
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补偿和继承事宜,终
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
终止之日止。
(二)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同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5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限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69,339 份
进行注销。
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注销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中顺洁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
止,其中有 55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期限内未行权,公司拟注销该 55 名激励
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69,339 份。
(二)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一节第(四)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股
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的依据、注销股票期权
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