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1,4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项目的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
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增补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被提名人汪康
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汪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