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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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以长期
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公司可在本金安全、
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深圳
市国资系统内控股企业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
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
适应。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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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
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
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
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
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
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大会、董
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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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
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
项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应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
资决策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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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事项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
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和
/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
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
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
行董事)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
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征询意见。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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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风险投资的,只能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需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拟定合理转让价格,依法需要或公司认
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
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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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
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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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投
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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