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02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了提高资金收益率,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运营性资金需求,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
具体实施上述事宜。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
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
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
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云南信托-翊宇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28 期信托单元
管理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烨正企(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提供
投资顾问
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风险等级 R3 中风险
预期收益率 5%-6%
购买期限 不超过 1 年
本信托单元每个工作日开放,受益人可在任一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
开放方式
务。
自受托人(或其委托的推介机构)向投资者推介之日起至受托人宣布募
募集期
集期终止之日。
本信托单元的存续期限为不低于 6 个月,自本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 最晚不超过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如根据相关约定本信托单元提前终止
或延期,则以实际存续期限为准。
信托年度设置保底信托报酬
i.信托报酬按年费率【0.2%】收取,按每年【365】天计算,以当日存
续实收信托规模按日计提。每个信托年度保底【20】万元。每笔信托资
信托管理费 金的信托报酬率以委托人出具的《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
(信托报
酬) ii.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及本信托单元终
止日(提前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 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在本信托单元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信
托报酬按照【20】万元和已计提信托报酬孰高收取。
固定投资顾问费
i.固定投资顾问费按【0.2】%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当
投资顾问费
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份×【0.2】%÷365
ii.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以及
本信托单元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若届时本信托单元项下现金形式信
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固定投资顾问费时,则将固定投资顾问费延后至本信
托单元项下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够支付时支付,滞后支付的部分不收罚
款。
保管费按日计提
i.保管费按【0.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以当日实收信
托规模按日计提。
保管费
ii.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信托单元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给保管人。
募集规模 本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不低于【100】万元,但受托人有权予以调整。
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和
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投资范围
项目收益债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
受益凭证、ABCP 等)、标准化票据等。
金、大额存单等;
投资比例 2、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比例为 1%,按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计算。
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投资比例为限。
本信托单元的预警线、止损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预警线为【0.96】
预警线
元,止损线为【0.93】元。
本信托单元存续期间,受益人向受托人可申请分配信托收益或信托
收益分配
利益。本信托单元中若收到投资标的支付的投资收益、投资本金,受托
人可在扣除相关信托税费后不定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
信托收益及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于本信托单元信托收益或信托利
益计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益人预留账户。
本信托单元终止时,信托单元信托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及信托利
益的顺序为:(1)信托费用;(2)受益人信托单元信托资金本金及信
托收益。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风险揭示
信托合同揭示的本信托计划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
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
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
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本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净值可能下跌,从而使信托收益下降。
(6)证券发行主体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主体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
件而构成违约,致使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
动和行业自身的运行特点,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如果发生不可控
的市场环境变化,证券发行主体可能不能获得足额资金,从而影响其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将可能导致债券投资者面临证券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7)私募债券所特有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具有其自身特殊的属性,存在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债券存续期
间,可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导致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变化,债券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不能从预期的资金来源获得足够资金,进而影响债券持
有人的利益等情况。
(8)担保风险。由于债券担保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其财务状况发生
不利变化,将导致不能按约定对本期债券行使担保责任。
(9)交叉违约风险
由于不同信托单元共用一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清算交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个或多个信托单元划款时滞造成因证券账户资金
不足造成其他一个或多个信托单元被动违约,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不能变现, 从
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
(11)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计算头寸错误
或计算债券持仓错误导致买入时款不足或卖出时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从而造成本信托
计划项下信托单元的财产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提出的投资建
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且受托人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
违反信托文件的,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造成信托
计划财产的损失。
(12)信托单元的连带风险
本项目分为若干信托单元,所有信托单元共用一个债券交易账户,各个信托单元的财
产并未得到有效的隔离。所有信托单元共用一个债券交易账户,各个信托单元的财产并未
得到有效的隔离,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发生某个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
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受到相关
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强制措施、处罚等,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专用债券账户被冻结、限制
证券买卖等,从而不仅造成该信托单元财产的重大损失、影响该信托单元的投资运作, 也造
成本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单元财产的重大损失、影响其他信托单元的投资运作; 此外,鉴于监
管部门的强制措施、处罚等的滞后性,可能出现“发生违法违规的信托单元”已终止从而
由届时尚存续的其他信托单元财产承担了监管部门的强制措施、处罚等的后果。本信托计
划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依法对外部第三人承担责任。在一个信托单元运行中发生应承担责
任或负债时,先将该信托单元财产变现清偿; 该信托单元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及时变现时,
由该信托单元财产外的信托计划财产清偿, 待该信托单元财产变现后予以补偿,由此导致其
他信托单元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13)集中度风险
信托计划对单一证券的持仓比例不进行特别限制,持仓比例可以达到 100%。债券集中
持仓导致的信用风险不能有效分散,一旦所投产品信用风险发生,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将获
遭受较大的损失。
(14)短期内的反向交易风险
本信托计划各信托单元共用一个交易账户,因此,可能因不同信托单元就同一标的证
券同时出具方向相反的委托导致无法交易、操作或系统撤销委托书面建议等风险,对此受
托人已经予以披露并且委托人没有异议,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15)原状分配风险
各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时,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按照
该部分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届时的原状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存在无法以现金形式获取全
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因本信托计划各信托单元共用一个交易账户,若某一信托单元存在违规交易等情况被
监管部门惩罚、限制等,可能因此造成其他信托单元一并受到限制,对此受托人已向受益
人、委托人予以披露。
受托人设置不同的信托单元是基于交易系统实现的,存在因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从而影
响正常交易的情况,对此,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委托人予以披露。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
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单元可能存在其特有的风险,具体信托单元认购单中的约定为
准。
除信托合同揭示的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外,本信托单元还具有以下风险:
(1)本信托单元虽设立开放日,但受益人应按认购单的约定进行赎回,如届时信托财
产无法及时变现可能导致无法赎回,因此认购本信托单元会给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资金流动
性产生一定影响。
(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元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暂
停交易、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单元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
导致本信托单元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单元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本信托单元的委托人被授权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单元带来的风险。
(1)本信托单元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
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在本信托单元运行期间,如发生信托合同或本认购单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信托
单元提前终止。
(2)如本信托单元到期时或终止时,因证券暂停交易等原因致使本信托单元持有非现
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如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
人进行分配或支付的,信托单元有延期的风险。
(3)如本信托单元到期时或终止时,因证券暂停交易或债券未如期兑付等原因致使本
信托单元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有
权进行现状分配,因此,信托单元有现状分配的风险。
(1)本信托单元信托受益权的收益将取决于本信托单元运作收益情况,如本信托单元
运作情况良好,则受益人可能在本信托单元终止时取得较高的信托收益,如本信托单元运
作情况不理想,则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可能将受到损失。
(2)此外,本信托单元到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暂停交易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
受托人有权按照该部分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届时的现状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承担现状分
配的风险。
(3)本信托单元设置预警线、止损线,但在本单元涉及投资标的发生大幅下跌时,或
在资本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的时候,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赎回投资标的止损,可能导致委托人
的信托财产损失扩大,无法取得收益,甚至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进而导致本信托单
元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4)如涉及债券处置、诉讼及参加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受托人仅在收到投资顾问出具
的相关投资建议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投资建议配合进行操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信托单
元信托财产承担。如受托人未收到相关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由此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单元由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审核通过后的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
标的的投资交易,受托人仅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审核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
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单元的收益水平,本信托单元投资顾问投资能
力尚待验证,在本信托单元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大盘波动或投资顾问投资能力不
足或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单元的收益水
平。
五、风险应对措施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构进行审计;
买以及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经营和损益的影响
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前提下,以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
金管理收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