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药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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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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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仟见字[2023]第 477 号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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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1 号指
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太
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过《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即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
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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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 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尹辉先生主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规则》《第 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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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股东证券账户、出席会议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5,417,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48%。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5,661,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12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
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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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共 3 项,具体如下:
要的议案》
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48)、《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9)、《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对上
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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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
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
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代表股份的 99.9921%。
的议案》
代表股份的 99.9921%。
事项的议案》
代表股份的 99.9921%。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河南太
        限公司第四期
        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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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河南太
        龙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期
        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
        四期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中所列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第 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
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第 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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