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
障公司股票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
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股票发行工作
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
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松林 吴战篪 唐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