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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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或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
填写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会签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专人审核并登记,再由
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提供具体
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
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
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需
满足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包括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华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
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
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GDR 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根据本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 GDR 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文件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 GDR 发行上市所募资金应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
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因相关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境外开立专项账户,该
境外专项账户的申请、备案、开立及收支等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如公司 GDR 发行上市所募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公司应根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该等调回的
境外募集资金划入经董事会批准的境内专项账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 GDR 发行上市所募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行为颁布新的监管规定,本制度做相
应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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