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已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者信心,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
可持续发展。
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回
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7.88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
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
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合理
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齐荣坤、李文、初大智、杨健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