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1 月 1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赵高明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所持
有股 86,950,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572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6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93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822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17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6,93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8228%;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17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单红先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
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