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崇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崇德科技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0 号)同意注册,湖南崇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6.80 元,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少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首发
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
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吴星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3)自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
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
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杰、邓群、赵永钢、龙畅、
罗碧、潘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
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
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崇德
科技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
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
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
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在本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四)公司股东湘潭德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湘潭德晟”)、
湘潭贝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湘潭贝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
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及时向
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企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4)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
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
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上市,自 2023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6.80 元/股,触发延长
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合计持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股东名称 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量(股) 量(股)
(%)
周少华 28,660,500 312,200 48.29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吴星明 7,011,000 - 11.69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朱杰 - 60,700 0.10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邓群 - 53,300 0.09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赵永钢 - 48,900 0.08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龙畅 - 37,200 0.06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罗碧 - 60,700 0.10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潘鸿 - 60,700 0.10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湘潭德晟 1,692,000 - 2.82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湘潭贝林 265,500 - 0.44 2026 年 9 月 21 日 2027 年 3 月 22 日
注:上述股东实际间接持股数量和上表所列间接持股数量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首发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 谦 吴武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