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根据《公司法》、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已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
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
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
展,同时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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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扬 孙胜童 周 鹏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