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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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
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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