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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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
判断,现就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安排。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完善公司、股东和骨干员工之
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
力和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所设定的
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总体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以确保每位员工个体能
力的最大化体现,并获得与自身劳动付出对应的股权激励回报。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
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段威、王翠苹、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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