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
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合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自动失去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规
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管理决策范围、权限、作业、决策程序
等另行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予以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
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
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
关资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
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
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
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
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规则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
(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
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工作规则应相应
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