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1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
鹏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净资产 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3 年 1 月
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
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0 万元。同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农银综授字第 81210202300118890-1 号),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与农业银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1100520230001574),为公司在农业银行的
最高债权本金额肆仟零伍拾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与农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农银综授字第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1100520230001580),为惠州豪鹏
在农业银行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能源”)与农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农银综授字第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1100520230001579),为博科能源在农
业银行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
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79488
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注册资本:8,186.063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
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和管理;经济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镍氢环保电池、电池
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锂离子蓄
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
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股东情况:潘党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1.06%股份,通过其 100%持股的深圳
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48%股份,同时通过担任珠海安豪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实际支配公司 2.92%的表决
权,合计可实际支配公司 27.45%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90,816.61 675,200.00
负债总额 265,730.76 443,690.0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53,330.52 120,450.87
流动负债总额 211,930.50 346,255.85
净资产 225,085.84 231,509.93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0,561.24 300,619.07
利润总额 15,141.49 2,989.03
净利润 15,912.63 5,660.63
经查询,豪鹏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92105980L
成立日期:2012 年 03 月 08 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工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
子电池组、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
电池系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惠州豪鹏 20%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持有惠州豪鹏 80%的股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0,095.59 238,526.04
负债总额 139,437.69 169,263.4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9,353.75 31,790.47
流动负债总额 106,008.01 136,505.74
净资产 60,657.90 69,262.63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8,240.86 129,972.72
利润总额 863.57 7,865.16
净利润 1,986.92 8,051.72
经查询,惠州豪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41383D
成立日期:2011 年 2 月 23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清路 4 号 101、201、301、401、
注册资本:9,881.66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
移动电源、电池保护板、充电器、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组、锂聚合
物电池组、锂电池组、镍氢电池组、镍锌电池组;电池相关零配件销售;电池相
关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组加工服务;LED、电源管理系统、能源系统、计算机软
硬件、特种车技术的开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国家
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
经营。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博科能源 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4,314.59 117,125.10
负债总额 60,465.72 81,280.3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400.00 17,290.00
流动负债总额 54,062.33 70,130.87
净资产 33,848.88 35,844.73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3,288.55 90,091.68
利润总额 7,789.21 1,355.18
净利润 7,031.61 1,712.18
经查询,博科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为支持公司的发展,为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相关主
合同项下的各项债权(部分债权包含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且此次担保公司不支付担保费用。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编
号:农银综授字第 8121020230011889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潘党育先生
债务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债务人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
农银综授字第 81210202300118890-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应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债务人为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农银综授字第 8121020230011889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81100520230001579)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应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 600,000.00 万元,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354,9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 12 月
的担保额度为 131,359.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58.36%。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编号:81100520230001574);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农银综授字第 81210202300118890-1 号);
第 81210202300118890-2 号);
第 81210202300118890-3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