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
险警示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风险警示的法
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申请
撤销风险警示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申请撤销风险警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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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
公告》,因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在五千万元以上,达到了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杭州秦商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未在一个月内解决有关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
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司 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银行账户系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收付款的常用账户,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故公司因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 违规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远程电缆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有关违规担保事项如下:
序号 债务人/被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主债权金额(万元)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杭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
公司 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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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务人/被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主债权金额(万元)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金潜支行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夏建军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夏建统的关联方。2020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被担保人已不是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二、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解决或进展情况
(一) 违规担保事项解决及进展情况
根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浙 0105 民初 13651 号
《民事判决书》
,远程电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化有限公司达成(2019)苏 0581 民初 4196 号《民事调解书》,杭州秦商体育文
化有限公司根据前述调解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出(2019)苏 0581 民初 419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意债权人江苏恒东贸
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远程电缆的起诉。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债权人江苏恒东贸易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远程
电缆的起诉,公司未因该案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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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调解书》,由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归还吴根良借款本金 1,000 万
元及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
师代理费 10 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8,000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82,448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远程电缆等担保人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资料,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因上述事项被司法扣
划资金 7,419,463 元,该案涉及远程电缆的责任已执行完毕。
决书》,裁决远程电缆等相关方连带偿还李恬静借款 5,545.3954 万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以 5,545.3954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本案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90,000.04 元、仲裁费 44,1697 元由远程电缆及其他
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被司法扣划 5,800 万
元,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支付执行款 29,263,142.73 元。 2020 年 8 月 31 日,宜
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282 执 5203 号《结案通知书》,确认(2018)郑
仲裁字第 0462 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1640 号《民事调解书》,纠纷
相关方达成协议,由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归还杭
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
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4,640,970.50 元;远程电缆及其他诉讼相关方对
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资料,2019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期间,
公司累计被司法划扣 118,259,579.16 元,有关案件已执行完毕。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26328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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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
蔡来寅偿还借款本金 33,211,397.26 元及利息,远程电缆对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
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远程电缆需与其他各被告
共同负担案件相关费用 194,716 元。远程电缆就该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但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提 供 的 资 料 , 2021 年 6 月 , 公 司 累 计 被 司 法 划 扣
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粤 0304 执 2215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相
关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远程电缆应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的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署了多份《保证金协议》,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
证金担保。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4,000
万元银行存款被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行承兑,有关保证金协议中所述的上海睿
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担保责任已执行。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 751 号《民事判决书》,远程电缆
就该纠纷所涉事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4 民初 6285 号《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远程电缆向马根木出具债务加入相关承诺函的经过
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法院裁定驳回马根木对远程电缆的起诉。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因法院驳回债权人马根木的起诉,公司目前未
因该事项承担责任。
(2019)浙 0104 民初 6285 号《民事裁定书》中,马根木作为原告提起的诉
讼请求为:
(1)要求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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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等相关方共同返还借款本金 13,544,413.96 元,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7 日的违
约金 4,025,474.04 元违约金以及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止的
违约金(按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按日计算);(2)要求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
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远程电缆等相关方承担马根木支付的律师费、
财产保险费等费用 310,722 元;
(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等诉讼费用。前述涉诉金额合计约 1,788.06 万元。
根据公司《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就该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已计提预
计负债 1,548.38 万元。
鉴于马根木存在刑事案件认定后再次起诉的风险,因此针对马根木担保纠纷
中公司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风险,远程电缆股东杨小明、俞国平已向远程电缆指
定账户支付 2,000 万元保证金,并承诺若未来公司因马根木担保纠纷案承担法律
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前述保证金进行补偿。
鉴于公司已就马根木违规担保纠纷可能引致的风险计提了预计负债,且公司
已收到 2,000 万元的保证金用于补偿相关潜在损失,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事项
不会继续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等违规担保事项的风险预计可合理消除。
(二) 银行账户冻结解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事项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中被冻结的 7 个银行账户均已解除
冻结。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子公司无锡裕德电缆科技有限公
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被司法冻结 48.73 万元,根据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
前述被冻结金额仅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0.046%,除此之外公
司不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公司子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不会对
公司核心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三、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一)公司违规担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解决情况
定书》([2023]8 号),就有关违规事项对公司及夏建统、夏建军等相关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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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公司违规担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的解决或进展情况”
部分所述,针对马根木担保纠纷,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股东杨小明、俞
国平已向远程电缆指定账户支付 2,000 万元保证金;公司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均无
需承担责任或已经承担责任,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
司产生进一步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目前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
情形。
(二)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依据
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9.8.2 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有关违规担
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解决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交易不
存在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以下情形:
联人占用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者鉴证报告;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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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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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
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张 隽
周宇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