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
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精密结构件及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
是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布局,基于经营发展规划需要实施的。公司本次
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所有
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
用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代 丽 董新义 谢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