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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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我们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价格
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
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
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项议案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内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相关事项的审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公司签署〈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
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本次
发行将导致京投公司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规定的要
约收购义务。京投公司已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
发行的新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
京投公司符合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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