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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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北京海天瑞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
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问
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公司应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障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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