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元: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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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建
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为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七)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在册股东;
  (二)潜在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社交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体系架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
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
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董监事会办公室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
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如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将公司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置于专栏,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联系电话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公司
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业绩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经理(总裁)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间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
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并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执行“静默期”相关规定,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的窗口期内不接待任何机构或者
个人的调研活动,不参加任何推介活动。
  公司、调研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则有冲突的,按前述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新的规定,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
本制度发起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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