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
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对 16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1,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2 名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35,000 份进行注销处理。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 14 名激励
对象,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4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合计 117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三、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 42 名激
励对象,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4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合计 56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