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23-050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别股东会议、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 A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购注销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方案。
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公司总股份为535,644,275股(其中A股股份为450,647,699,
H股股份为84,996,576),回购专用账户持有A股股份为 33,214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本次以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535,611,061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股。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一)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93,832*(1+0.4)=411,365 股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加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V)/(1+n)
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59.72-0.4)/(1+0.4)=42.3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认为:本次对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内容、数量、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