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3-08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绿
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06执3096号),吉林省长春
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公司”)
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融迅公司因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
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春田、张显
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向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
金59,181,973.20元(16,439,437股*18元/股*20%);2.请求判令被告王世超、李
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
公司审计、财务顾问费、法律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等中介服务费1,650,0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保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115,700股股份被冻结。2023年6月,融迅公
司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补充冻结王世超先生6,000,000股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冻结股份11,115,700股。
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张秋明先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经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关于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临2023-054)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超、李春田、张
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
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
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失10,000,000.00元、77,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立,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行裁定书,其股份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涉及股份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股
权结构发生变动,从而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
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