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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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君泰沪非第 093-1 号
致: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天楹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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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其他用途。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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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
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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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37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093 万
份。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向 37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5,093 万份股票期权。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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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查询网站(网址: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se.com.cn/),深交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以及中国天楹的书面说明,截至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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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
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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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张文均
经办律师:
贾宗达
经办律师:
马 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