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根据《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回购方案,牵头拟订回购协议。
按规定办理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如需)决
定及证监部门备案程序。负责回购协议文本审定。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回购价格及利息测算,并负责相关款
项处理。配合拟订回购协议。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被回购人(或继承人)沟通并
签订回购协议。配合拟订回购协议。
第三条 适用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发生下列情况时,适用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工作发生变动(不论何种原因),其本人与
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二)授予对象被免职或撤职,免职或撤职后其本人不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三)授予对象按国家规定正式退休。
(四)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并行权前死亡。
(五)授予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后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六)授予对象辞职(不论何种原因),与公司及所属企业
均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七)授予对象因其它原因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再存在劳
动关系。
(八)授予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九)授予对象发生违纪违法、严重失职、渎职的等情形。
(十)其它经公司认定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需要回
购的情形。
第四条 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并履行
相应程序。
第五条 回购管理
(一)授予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
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与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
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
(二)授予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授予
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三)授予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人员时,授予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四)授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授予其新
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
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职的;
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当授予对象出现上述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
值确定。
(五)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
(六)利息计算
协议之日止。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整存整取)、活期
存款利率平均值确定,采用分段靠档方法计息(按 5 年、3 年、
。
第六条 注销管理
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注销,
不得转授他人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回购注销基本流程
。
售该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八条 其它事项
集中处理。
应在授予对象提出回购注销之日起半年内的合适时间办理回购,
且授予对象不得要求立即办理回购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