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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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
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21,051,100 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4.68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
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亲自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
的议案,即《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第五届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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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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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程 慧
经办律师:
穆琛
经办律师:
徐慧姬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