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宜符合《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
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事
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