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
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延长上述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延长上述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陈勇 俞婷婷 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