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日,该议案由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具备
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预留授予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中的 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
会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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