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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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09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有关回购股份方案重点
内容如下: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股份用途:全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A股类
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本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为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现就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
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公司部
分 A 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8 元/股。
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
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
币 6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8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
为 15,789,474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 1.71%;
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4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8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526,316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
注销的股份)的 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
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可回购的 A 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
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10%。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
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
  ④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别
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注销前                 按上限回购注销后                按下限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
通股
外资股
三、股份总数      923,938,139   100.00%   908,148,665   100.00%   913,411,823   100.00%
     注:公司回购注销前股份总数为截至目前的公司总股本
                            (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
                                         。
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本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486,482.54 万元、归属于本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1,387,602.07 万元、流动资产 1,698,729.70 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
金总额的上限 60,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本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41%、4.32%、3.53%,公司将拥有足够的
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479,996.35 万元、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1,364,243.57 万元、流动资产 1,698,439.15 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
总额的上限 60,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42%、4.40%、3.53%,公司将拥有足够的资
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公司现金流充裕,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
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
减持计划的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的说明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
后续拟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司回购部分 A 股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公
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
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
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 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如果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
或 H 股类别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
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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