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
章程》”)、《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
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
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