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核查意见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
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象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2.7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销;6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
不再在公司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3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
行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非执行职务原因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0万份
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销;鉴于激励对象葛永明发生职务变更担任公司监事不再
具备参与股权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5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
销。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62.50万份。
上述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2.50万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如下表所示:
应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注销原因
(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12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6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1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1人)
合计 62.50 —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