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银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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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
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行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二)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机制与程序。凡需经监事会定期会议审议或决定的
事项,均应以提案方式向监事会提出。提交监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
证明确、形式规范,监事审议时应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
明。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着重说明监事会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机制与程序: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程序:
  (一)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并保管,
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同会议通知一并发
送至各监事。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
决两种方式作出。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应
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与此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
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三)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四)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部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
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外部监事提出请求之日起 3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听取、审议外部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并且应及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锡农商发〔2023〕242
号《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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