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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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
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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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就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
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
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如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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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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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
限售后,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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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
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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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填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拟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将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
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告知函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安排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减持计划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方可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要求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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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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