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
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类型: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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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
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
责任。
(四)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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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作出修订。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
评估,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
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
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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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
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
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
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
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应当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
损失。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
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进行整
理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北京英诺特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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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
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
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
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致使对外投资发生损失,
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对其追究
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玩
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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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