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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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增加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当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
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主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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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
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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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营;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重大现金支出、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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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在满足本规划规定的条件下,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第五条 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的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六条 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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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持
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对
本规划予以修订,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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