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 中航重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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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
会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含 5%)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本管理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
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自愿性公告
 第二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
愿性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
的事件:
 (一)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10%以上(不含 10%);
 (二)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按季度披露公司被调研情况)
 (三)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
大变化;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
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
关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
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
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
予以公开披露;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其向
上交所咨询。
宣传的重要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发。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
报》等国家指定报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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