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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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
于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
际业务支撑;(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同时应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
等措施。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
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
大会审议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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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
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公司财经
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经管理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经管理部具体经
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
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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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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