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杰华
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杰华特”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8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38.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22,140,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 人 民 币 167,455,870.3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19 号《杰华特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本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9
拟投入募集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月 30 日已投入
资金
募集资金金额
高性能电源管理芯片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
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先进半导体工艺平台
开发项目
合 计 165,094.73 157,094.73 53,978.39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
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
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募投项目“高性能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上述募投项目于 2020 年 12 月开工,原计划建设周期为 36 个月,于
公司募投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
中受外部宏观环境影响,项目的施工作业、物料采购、基础建设等均受到了一定
程度的影响;另外,公司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相对项目开工时间较晚,导致前期进度因资金紧张有所滞后。
四、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
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地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规划。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并经审慎研究决定,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
目“高性能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的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
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实质性变
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地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