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协议
转让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
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综合考虑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和参股公司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
及线束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价格以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备案的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
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转让底价为评估备案价格 6,873.61 万元,遵循了自
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沈
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