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
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王华
签署日期: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