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
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
                   -1-
                                     法律意见书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H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
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告,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发布
                    -2-
                                             法律意见书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9:00,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
南路一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的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
东及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7,192,840,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22222%。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楼齐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192,157,607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有效表决权的99.429230%。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通号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