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3-6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钟君艳持股占比 100%)、钟金章、陈平、钟开
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23,754,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条件的股份 118,091,471(持股比例为 12.04%)根据 2015 年签订的《利润补偿
协议》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截至目前尚未解除限售。
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 条规定,若上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上述股份拍卖
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杭州中院向公
司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 01 执异 119 号],知悉杭州中院裁定驳回
公司的异议请求。现将相关确认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持股情况及股份来源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股) 例 (股)
见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
钟君艳 60,569,259 6.17% 56,638,818 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3,930,441 股股份来
源于二级市场增持股份(详见 2018 年 8 月 10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
见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
陈 援 10,463,094 1.07% 8,813,094 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1,650,000 股股份来
源于二级市场增持股份(详见 2017 年 11 月 3 日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公
告 》)。
全部股份来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详见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浙江欢瑞 49,194,111 5.01% 49,194,111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复的公告》)。
全部股份来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详见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钟金章 2,357,412 0.24% 2,357,412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复的公告》)。
全部股份来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详见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陈平 1,088,036 0.11% 1,088,036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复的公告》)。
钟开阳 82,100 0.01% 0 全部股份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股份。
合计 123,754,012 12.62% 118,091,471
二、仲裁和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6 年 12 月 14 日,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56,638,818 股、8,813,092 股、49,194,111 股股票质
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并融入资金,初始交易金
额分别为 4.18 亿元、6500 万元、3.63 亿元,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购回交易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及一致行动人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二)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
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披露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股份共
计 115,622,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9%(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三)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
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
告内容)。该公告载明,股东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
第 1120 号、1413 号、1440 号),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请求裁定对仲裁被申请人
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质押给仲裁申请人的 56,638,817 股、9,789,292
股和 49,194,110 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 000892)股票及产生的分红、红股、配
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支付本次仲
裁所确定仲裁申请人对仲裁被申请人的债权款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
了上述主要主张。
(四)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北
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中院申
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 01 执 859 号、861 号]
和《执行通知书》[(2022)浙 01 执 852 号]。被执行人浙江欢瑞的执行标的由
杭州中院执行。杭州中院裁定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的执行标的由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执行。
(五)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该公告载明,杭州中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公
司据此向杭州中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
[(2023)浙 01 执异 12 号]。审查结果为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
(六)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披
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的相关公告内容)。
该公告载明,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出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复议《执行裁定书》[(2023)浙执复 41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杭州中院
(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2)发回杭州中院重新作出裁定。
该公告载明,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上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3)
浙 0102 执恢 362 号、(2023)浙 0102 执恢 363 号],通知被执行人钟君艳、陈
援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 66,844,182.03 元、465,440,670.32 元,如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七)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
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
告内容)。该公告载明,陈援因与中信证券股份质押融资违约纠纷,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被动减持 1,471,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八)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
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
告内容)。该公告载明,公司收到股东钟君艳、陈援转发的上城法院的执行裁定
书[(2023)浙 0102 执恢 363 号],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分别
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 56,638,818 股、8,813,094 股。
(九)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 01 执异 119
号],裁定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三、杭州中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
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3)浙 01 执异 119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涉案股票所产生的分
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孳息及衍生权益的异议理由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被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
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浙江欢瑞非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若上述股份被强制处置, 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份 123,754,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2%。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钟金
章、陈平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18,091,471(持股比例 12.04%)具有业绩补
偿的义务。其中,涉及与中信证券质押融资纠纷的股东,钟君艳、陈援、浙江欢
瑞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14,646,023 股(持股比例 11.69%)具有业绩补偿
的义务。
交易报告书(草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欢瑞世纪影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欢瑞影视”)全体股东所持有欢瑞影视的 100%股权,本次交易资产标
的价格为 30 亿元,发行价格为 7.66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9,164.49 万
股。
有限公司向钟君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538 号)的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91,644,880 股新股。
向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发行 118,091,471 股股份,
向其他 55 名股东发行 273,553,409 股股份(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
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复的公告》)。根据本公司与欢瑞影视原股东钟君艳、陈援等 60 名交易
对方签订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
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股份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
根据 2015 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欢瑞影视原股东承诺欢瑞影视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41 亿元、2.90
亿元和 3.68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23
亿元、2.70 亿元和 3.43 亿元。承诺期间内,欢瑞影视每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实际净利润或实际扣非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或
承诺扣非净利润数额时,欢瑞影视原股东应按利润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详情请
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根据 2016 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钟君艳及其一致行
动人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全部支付
补偿后,如仍有未能补偿的部分,再由其他欢瑞影视股东各自按照其原来所持的
欢瑞影视股份占其他欢瑞影视股东(除钟君艳、陈援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原来合
计所持的欢瑞影视股份中的比例,用其在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份
补偿,其他欢瑞影视股东各自承担的补偿最多为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的 86%部分。(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行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其未参与业绩对赌的部分,即其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14%部分解除锁定。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 54 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
弘道晋商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37,525,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12 月 28 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欢瑞世纪该年
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
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73%。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 52 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
平、弘道晋商、包头龙邦和南京顺拓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124,388,9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8%;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5 月 28 日;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比例为 59%,累计解除锁定的比例为 73%。(详情请见本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欢瑞世纪该年
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
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83%。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 52 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
平、弘道晋商、包头龙邦和南京顺拓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1,082,8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比例为 10%,累计解除锁定的比例为 83%。(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单位: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会计年度
实际盈利数 承诺数 完成率 实际盈利数 承诺数 完成率
累计完成 95,374.80 89,900.00 106.09% 88,292.62 83,600.00 105.61%
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250 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内容
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欢瑞影视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电视剧《天下长
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5.06 亿元,欢瑞影视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
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0.25 亿元。鉴于电视剧《天下长安》在 2018 年存
在未按计划档期播出且至今仍未播出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在欢瑞影视公司配合
下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但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
述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天下长安》
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鉴于导致上述保留意见的事项可能致使欢
瑞影视 2018 年已实现利润、2016 年-2018 年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承诺目标存
在差异,公司已制定相关措施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拟待该事项的不
确定性消除后对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确认。(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关于业绩承诺有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等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
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
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
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
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
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
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欢瑞、钟君艳、陈援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变动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 01 执异 119
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